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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譽

妨害名譽又分為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情狀態,蓄意指摘或傳述散佈流通文字、圖畫訊息,內容具有影射他人之行為,雖並沒有指名道姓,外人並不知道作者在指誰,但『當事人』看到文章可以清楚知道作者所影射的人是自己,須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在影射自己,讓法官去做認定。

公然侮辱人者,為刑法第309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行為客體雖為「人」,並不以指名道姓為限,惟若依其情形無法推知究係侮辱何人,並不成立本罪。例如雙方口角中,一方出言侮辱,雖未指名道姓,此情形仍可推知對誰侮辱。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所謂侮辱,指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其實質內涵需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

誹謗:是一種明確表示或暗示的,可能給個人、企業、產品、團體、政府或民族負面形象的「與事實不符」的宣稱。大多數普通法司法體系允許採取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動,以阻止各種誹謗和毫無根據的批評。向公眾公開並非公眾所關切的當事人個人隱私,從而傷害當事人的行為即為誹謗。

妨害名譽罪,最常見的是侮辱罪誹謗罪

1.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人格。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不要臉」、「神經病」、「無恥」等,均構成公然侮辱罪。如以強暴之方式侮辱他人者,還要加重處罰,如對人潑糞發洩、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

2.要構成誹謗罪,在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須注意的是,條文上明白規定,雖然不是自發性的「指摘」,只是「傳述」,也可能構成此罪。例如隨意傳述某人當小偷、又如指摘某有夫之婦與別人有染之事實、或在報紙或雜誌發表某人為私生子之不實報導等行為,均構成誹謗罪。對於公然侮辱罪,並不需要指名道姓,確實只要讓(多數人)看的出來就可以成立。例如你的直屬上司或是街上的某個商店,如果整條街就只有那間商店,那大家就知道你在說什麼。

3.證據的範圍,包括人證、物證、書證。因此收集誹謗罪的證據,可從人證、物證、書證三方面著手。

 

法律事務所更新時間:1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