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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

當事人委託法律事務所之律師以律師名義代表發函給對方一般稱之為「律師函」。律師函內文要表達的事項為委託人陳述的事實經過,經律師修飾後,以律師名義發出。當事人欲提起訴訟前先發律師函予對方,常具警告效用,希望對方能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發函後倘未獲善意回應,則進一步動作為依法追訴。

律師函&存證信函差異

律師函與一般存證信函的差異,在於律師函撰寫者擁有律師身份,一般存證信函則是任何人皆可入門,最重要的是,律師函內包含律師於實務上的專業見解,以及書函的最後都會蓋上該律師的「身份章」,表明了案件「已有律師介入」,對於收件人(對照)可達到「高度威嚇」的效果,當然收件人可別以為這只是單純威嚇而置之不理,基本上會花錢請律師寫函的,差不多就是要跟你上法院一決生死了。

法律事務所發出的律師函另一個與存證信函不同的地方,在於它沒有「存證」能力,以存證信函來說,需一式三份,一份給對照,一份給郵局,最後一份自己保留,重點在於郵局會保留該信函,以便未來提供公家單位(法院)做為採證用。律師函則是一對一,告訴人聘請律師向對照(被告)主張個人權利,在訴訟程序上並沒有顯著的佐證效果。所以,律師函算是一種「終極的告知」,讓對照(被告)在訴訟上產生極大的壓力,同時它也具有向公家單位申請重要文件的能力。

律師函如同存證信函可使用之範圍包羅萬象,諸如:契約不履行的催告、解除、終止,抑或發現買受之物有瑕疵時通知出賣人等各種日常生活之法律糾紛,或保障權益之聲明等等。但由於僅有律師方得寄發律師函,因此有寄發律師函需要者,應將其欲撰寫於律師函之內容(諸如:人、事、時、地、物等事實內容及欲傳達之內容)告知其所委任之律師,再由律師以法律專業用語撰寫後寄發。

發律師函需提供的資料

一、委託人和對方的名稱及收信地址。

二、可以用電話、傳真或本人到所方式將事實經過(人、事、時、地、物)及想向對方表達的內容告知律師。

三、律師函正本寄給對方,副本寄給委託人。

法律事務所更新時間:1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