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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物品、替代任何物品)或有價證券(如股票),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支付命令只是一種督促程序,也可以說嚇嚇對方的意思。的確支付命令帶有一點點威嚇的意味,因為如果接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異議的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的規定,這樣的效果就等於對方收到一份確定的敗訴判決。這代表著你可以進而請求法院幫你強制執行他的財產來還你錢。 

可是相對的,因為支付命令的效果很強大,所以法律也同樣賦予對方一個簡單的保護方法,只要對方在二十天內不附任何理由的向法院聲明異議,這樣的話支付命令就會失效。 

這時候當初聲請支付命令的動作,就會被法院看作起訴或是聲請調解,接下來就會進入了訴訟程序或是調解程序。所以在申請支付命令之前,也請衡量一下情勢,或著說要做好如果對方異議,就有可能要對簿公堂的心理準備了。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 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 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 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 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

(五)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須外國為送達或依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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