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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已向外國申請專利,有無必要再向我國申請?應注意哪些事項? 

專利採屬地主義,申請人雖已向外國申請專利,若欲在我國受到專利保護,仍應向我國申請專利。申請人並應注意主張優先權之期限,如逾主張優先權之法定期限,又因外國申請案已公開或已核准公告後才向我國申請,將喪失新穎性。

新式樣專利與新型及發明專利如何區別?

新式樣專利應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藉商品之造形提昇其品質感受,吸引一般消費者之視覺注意,進而產生購買之興趣,由是得知,新式樣之形狀、花紋或色彩,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反之,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則在於其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產品要外銷國外,是否須在當地申請專利?

專利是屬地主義,必須要在當地取得專利權才會獲得保護。

專利申請人有2 人以上時,應如何辦理?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2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

何謂國際優先權?

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 以下稱WTO) 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1 次申請專利,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於12 個月( 新式樣為6 個月) 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

例如:已在台灣申請新型專利,在申請日起算12 個月內,於美國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優先權,作為美國申請案審查基準日。

發明專利申請案於何時公開?

依專利法第36 條規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 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 18 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

為何要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1.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即謂對新型專利申請案不進行前案檢索以及不做是否滿足實體要件之判斷,通過形式審查後就核准專利,並繳費公告領證。由於此種權利的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性的權利而不當行使,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所以,專利法第104 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同法第105 條復謂「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項情形,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如此藉由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提出,避免新型專利權人濫行訴訟。

2. 對於經形式審查之新型專利權其實體要件存在與否,原則上由當事人判斷。當事人難以判斷與先前技術文獻間是否具有新穎性等要件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之依據。

法律事務所更新時間:1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