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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公司員工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歸公司還是員工?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除非另外有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人外,否則均以受僱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惟受僱人在職務上完成著作,既享有薪資等對價報酬雖然是以受僱人為著作人,然由雇主取得著作財產權。

廣告設計師可否將先前任職於其它公司時所設計的產品型錄等,放於自己的個人網頁當作個人廣告行銷工具?

應視其先前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如何約定而定,即如果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設計師雖是實際創作之人,但在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前,皆不得將該公司之作品等,放於自己的個人網頁當作個人廣告行銷工具。

網頁設計師為公司設計網站,作品完成後,著作權歸誰?出資公司有無權利要求交出原始檔案?可否找其他網頁設計師修改網頁內容?

獨立工作網頁設計師為公司設計網站,作品完成後,若無特別約定,網頁設計師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但出資的公司得利用該著作。原始檔案是物權,與著作財產權無關,縱使不交出,出資的公司仍得利用該著作一般而言出資的公司找其他網頁設計師修改後,除非真有意惡改,否則實不多見會造成損害原網頁設計師名譽之情形。

公播版之合法使用年限

一、該錄影帶可作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授權使用,但僅能使用至影帶耗損為止,影帶耗損後應另行增購新影帶。

二、買受人取得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授權,該錄影帶係交付作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用,則影帶是否耗損與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授權無關,買受人可以在授權範圍內繼續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當然可以為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目的而重製。

三、買受人取得一定期間的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授權,該錄影帶係交付作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用,則影帶是否耗損與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授權無關,買受人可以在授權範圍內繼續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當然可以為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目的而重製。但超過授權期間,就不可以再公開上映或播送,不管該錄影帶是否還完好無缺。

總之,此一案件應視原來的授權範圍而定,若無證據證明其權益,最好不要任意為之。

向他人借MTV 伴唱帶現場公開播放伴唱,牽涉到哪些著作權?

應視其是否合於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亦即若係「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則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不必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屬合理使用之情形,但如前面說的行為係於營業場所為之,則不可主張合理使用,要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為使用方便而將購買的合法CD 轉成MP3 ,存入硬碟或使用自己的燒錄機燒錄一份備份,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允許利用人得就著作重製物進行備份者,僅有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可依第五十九條為之,其他著作則無備份之依據。

預錄電視節目是否犯法呢?

在家看到好看的節目或連續劇,以家用錄製設備將它保存下來,不作其他利用,應可符合規定,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惟如果將此一錄製物與他人分享,縱未牽涉到金錢的往來,因非屬供個人或家庭之使用,應不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將構成侵害著作權。

燒錄音樂CD ,但只在家自己家中播放,是否違法?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法律事務所更新時間:1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