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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

和解書Peacemaking)也是契約書,以契約的力量中止雙方的糾紛,並強制和解條件的實現。它沒有限定格式,任何人都可自行擬定和解條件,只要雙方對條件內容達成共識,一張和平契約即告完成。相反的,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共識?又或是處在不可自力的情況下簽定?那就麻煩了,因為那是惡魔契約書。

舉例來說,一宗無人傷亡的小車禍,對方卻獅子大開口要求千萬賠償,不簽的話要脅請吃「土豆」,或在茶裡加迷幻藥造成誤簽,方法千奇百怪,目的就是要你簽下「賣身契」,終身不得翻身。另一種立場相反的狀況,車禍被害人不知保護自己的權益,被撞成重傷,醫藥費二、三十萬,卻認為只能要求醫藥賠償,卻沒將「工作收入」的損失算進去,等到和解書簽下去,才發現還要復健半年不能工作,家裡頓時失去收入,卻因和解書關係,不能再向肇事者求償,欲哭無淚。如此,和解書的簽立必須慎重,不能只想到當下的權益,還必須考量未來可能的連帶效應,如果擔心和解條件不周詳,或本身是「人善被人欺」的個性,最好請個專業人士陪同參與(律師、調解委員會、民代、立委…),基本上各地鄉鎮市調解委會因有公務人員陪同,可避免「暴力相向」的狀況發生,但不會針對和解內容提出專業意見。

如何訂定和解契約?

民法並未強制規定和解書的書面方式或需具備特定內容,因此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可由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自行訂立,口頭的話建議錄音保存,如果有錄影設備將過程全程拍攝下來,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更具保障。和解完成後,慎重起見,建議前往法院做公證,法定公證人將協助保存文件,未來如發生爭議,可經由法院調閱其公證文件,釐清事實。而和解書的定立,只要不違反民法第七十一條之強制禁止規定(例:要求對方殺人)或民法第七十二條之公序良俗規定(例:要求對方裸體跑操場)即可。

和解&調解的差異

和解指的為當事人面對衝突糾紛時,在不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下,私下解決糾紛的方式。舉例來說:A欠B50萬,約定三年後歸還,但三年過去B卻因經濟困難而無法償還,這時若A不提起民事訴訟而同意B於每月償還一萬的方式與B於私下〝和解〞。

調解則是當事人針對已經在法院訴訟的案件,希望透過和解的方式,能夠讓訴訟的全部或一部份終止,而在法院或法官面前,就事件衝突或爭執相互讓步。又舉例說:A騎車不慎撞傷B,A在願意在訴訟的民事賠償方面經由法官或公正人士協調。若達成協議,則完成〝調解〞並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具有與法律事務所相當的判決效力。

如持有的和解書是法院和解筆錄,便與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於債務人不依約履行時,自得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財產所得,而為強制執行。若屬於一般私人和解書,則仍需透過支付命令之確定或法院判決確定,始得為之。

和解可分為「訴訟上和解」及「訴訟外和解」兩種。

訴訟上和解」乃指於民事法院審理時,雙方速成和解,並將和解條件載明和解筆錄,根據民事訴訟法三百八十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由於具有與判決同一之效力,即可作為執行名義,因此若他方不自動履行時,可持之至執行法院直接請求強制執行。

訴訟外和解」係指法院審判外之和解,通常是雙方私下締結的和解契約。 僅有私法上的效力,並無如同「訴訟上和解」得直接請求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若他方不履行和解之條件時,僅得再行起訴,嗣法院判決確定後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請求強制執行。因此,以「訴訟外和解」,即私下締結和解契約來解決紛爭的,最好要肇事之債務人同時於簽約時,履行和解條件,例如:付清和解金額,以免日後不履行時的困難。

 法律事務所更新時間:1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