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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照顧責任 父母涉過失致死罪

瀏覽:687      發佈時間:2013-04-15 14:09:25 Share |


您還記得去年八月,高雄發生六歲大的男童,跟四歲的弟弟玩耍時,不小心用尿布悶死弟弟的離奇命案嗎? 檢方偵查後,認為孩子未滿七歲,本身沒有行為和犯罪能力,反而是這對父母疏於照顧,導致意外發生,事後還將屍體掩埋,因此依過失致死和遺棄屍體罪,將這對父母起訴。

去年十月,六歲的陳小弟弟,在社工和爺爺陪同下,回到住處進行命案模擬,因為他和四歲大的弟弟玩耍時,不小心用尿布,悶死弟弟,但他們的父親,擔心孩子會留下殺人前科,沒有報案,而是和妻舅一起將孩子屍體,載到妻子的雲林老家掩埋。

事情會被揭發,是因為男童阿公,兩個月見不到寶貝孫子,又夢到小孫子滿身沾滿泥土,懷疑孫子已經死亡,才報案,不過依法七歲以下的孩童,沒有行為和犯罪能力,因此失手悶死弟弟的陳姓男童,不必面臨法律制裁。

這對父母,因為沒有好好照顧兒子,導致意外發生,被依過失致死和遺棄屍體罪嫌起訴,而男子的妻舅,也因為協助埋屍,涉及遺棄屍體和湮滅證據的罪嫌,同樣遭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