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所,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支付命令,存證信函,律師函,裁定

售屋者隱瞞兇宅訊息 構成詐欺罪

瀏覽:249      發佈時間:2013-07-09 12:03:17 Share |

消費者買到兇宅,過去的處理方式都是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但法院最近出現新的案例,認為隱瞞兇宅訊息售屋的行為構成詐欺罪。今後消費者如果買到兇宅,有証據能夠証明是原屋主故意隱瞞兇宅訊息的話,可以控告對方詐欺罪

台灣高等法院最近有二件這樣的案例,一件是楊姓及郝姓二人於三年前以郝之名義,用三百五十萬元購買新北市板橋區的一棟房屋後,二人明知房子曾發生有人在屋內上吊自殺死亡,仍透過房仲代為銷售房屋,仲介人員陪同有意購屋的劉姓男子前去看屋,劉詢及房屋是否為兇宅時,楊故意隱瞞房屋曾發生有人上吊自殺死亡之事。

故意隱瞞房子是兇宅

等到雙方簽約時,劉轉問郝房屋是否為兇宅時,郝仍故意隱瞞房子是兇宅的訊息,向劉詐稱房屋並非兇宅,並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之「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或其他非自然身故之情事」說明欄內,勾選「否」之選項,致劉陷於錯誤,同意以總價四百六十五萬元購買,劉付清購屋款項、辦妥過戶手續並點交房屋後,經鄰居告知及詢問轄區派出所警員後,始知受騙。

 

售屋者隱瞞兇宅訊息構成詐欺罪
售屋者隱瞞兇宅訊息構成詐欺罪

 

 法律事務所更新時間:1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