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所,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支付命令,存證信函,律師函,裁定

防「山寨鴨」橫行 談「黃色小鴨」著作權保護

瀏覽:640      發佈時間:2013-07-09 12:12:06 Share |


章忠信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自從荷蘭概念藝術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創作的大型充氣黃色小鴨游進香港維多利亞港,吸引各方目光,喚起大家對於童年浴池裡黃色小鴨之歡樂溫馨記憶之後,大陸地區到處都出現了「山寨鴨」。有的「山寨鴨」體積較小,可以繼續在浴池裡悠遊伴浴,有的「山寨鴨」則是高達數公尺,只能在岸邊遠觀拍照。

 

 

2013北京國際設計周將於9月26日至10月3日在北京舉辦,霍夫曼已經與主辦單位簽約,讓正版黃色小鴨出現在北京。不過,主辦單位特別宣稱,將要研究對於黃色小鴨的著作權保護,不允許「山寨鴨」橫行。

 

如果了解著作權法的規定,大概就可以預見,主辦單位想要以著作權法保護黃色小鴨,使其免於「山寨鴨」的侵襲,其企圖未必真能落實。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這是為避免「方法」或「觀念」被壟斷,不利「方法」或「觀念」的傳承、散布或流通。若想要壟斷或獨占某一種「方法」或「觀念」,要視該「方法」或「觀念」能否跨過專利法之高門檻,以決定是否能禁止他人執行該「方法」或「觀念」。否則,同一個「方法」或「觀念」,可被以不同「表達」呈現,第一個想出該「方法」或「觀念」之人,無法透過著作權法禁止他人就該「方法」或「觀念」,以其他方式另作「表達」。

 

黃色小鴨是個裝置藝術,屬於藝術概念,就是將童年浴室伴浴的黃色小鴨,製作成數公尺高的大黃鴨,設置在公開場合吸引目光。黃色小鴨是大自然的生物,任何人以黃色小鴨為創作主題的繪畫、雕塑等著作,都是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至於將黃色小鴨作成大黃鴨的「概念」,則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

 

你可以製作一隻黃色小鴨的美術著作,我也可以製作一隻黃色小鴨的美術著作,沒有人可以壟斷黃色小鴨,不准別人製作一隻黃色小鴨的美術著作。不過,任何人不可直接將別人製作的黃色小鴨拿來複製、開模,製造複製品。至於霍夫曼黃色小鴨的裝置藝術「概念」,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真的去將自己創作的黃色小鴨放大,放置在公開場合,霍夫曼是不能主張著作權侵害的。雖然如此,如今要是誰真的這要做了,還是會被譏笑為沒有創意的抄襲,並不足為訓。

 

在霍夫曼2006年設計出第一隻26公尺高的黃色小鴨在荷蘭展出以前,世界上早就出現各種黃色小鴨,從來也沒人質疑霍夫曼的黃色小鴨會侵害前人的著作權,如今,別人獨立創作的黃色小鴨,當然也不會侵害霍夫曼的著作權。

 

其實,霍夫曼的黃色小鴨並不是普通的小鴨,他的設計有很複雜的技術在其中。每一次展出的黃色小鴨,外型大小與內部結構並不相同,必須要結合水域面積、風向與風力、漂浮穩定性、觀看視角等綜合環境因素。

 

雖然藝術品受到的著作權法保護,並不因其複製品的大小而受影響,但其中關於技術性設計之智慧,除非可以符合專利法的門檻,否則並不在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的範疇,這是智慧財產權法制的精巧設計,故意不以法律保護某些人類智慧的成果,避免過度壟斷,不利智慧的散布或學習。不過,不受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的人類智慧,還是可以透過個人品牌、藝術行規、甚至學術倫理,在特定領域中獲得實質保障,未必凡事都訴諸法律。

 

如果將霍夫曼的黃色小鴨與迪士尼的唐老鴨作比較,會發現迪士尼對於唐老鴨可以獲得較強的著作權保護。迪士尼將自然界裡既有的鴨子,投入更多「表達」上的設計,進一步地擬人化,呈現創作者個人的特質,將唐老鴨與自然界裡既有的鴨子清楚地區隔,其他人只能繼續以自然界裡既有的鴨子為創作標的,卻不能對經過特殊創意投入後再呈現的唐老鴨,進行任何重製與改作,因為,唐老鴨已經是一種特殊的「表達」,不像霍夫曼的黃色小鴨,偏重於裝置藝術的「概念」,其「表達」的創作部分相對較弱。

 

迪士尼的唐老鴨「表達」,只能由迪士尼本身,或經其授權許可,才能對外複製、散布;霍夫曼的黃色小鴨裝置藝術「概念」,可以任由他人複製、散布,導致「山寨鴨」無所不在,快速地打敗唐老鴨市場。到底哪一種行銷方式略勝一籌,誰也說不準,法律制度有不同的思考與設計,對創作者而言,則只是不同的選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