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所,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支付命令,存證信函,律師函,裁定

下士枉死 禁閉室恐涉過失致死

瀏覽:273      發佈時間:2013-07-17 15:44:54 Share |

 

陸軍下士洪仲丘疑因禁閉室不當操課致死。法界人士今天說,禁閉室人員難脫業務過失致死刑責。

陸軍六軍團湖口營區下士班長洪仲丘原訂7月6日退伍,退伍前夕因違反規定攜帶照相手機被關禁閉,洪員3日晚飯前操課後身體不適,送醫後不治。軍方調查報告指洪員致死是因熱傷害與體能訓練。

軍方目前決定行政懲處的名單包括六軍團指揮部中將指揮官、少將參謀長、少將政戰主任;542旅少將旅長、上校副旅長、上校參謀主任、上校政戰主任、旅部連少校連長、2名士官;269​​旅少將旅長、上校政戰主任、禁閉室室長、副室長、執行體能訓練人員。

至於刑責訴究,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審判事務處副處長沈世偉上校表示,軍事檢察官還在調查,基於偵查不公開,無法對外說明,但軍檢這段期間投入所有人力,全面調查從一開始核定處分程序到後續送醫治療整個過程。

熟悉軍法體系的律師李傳侯表示,從媒體披露內容看,禁閉室室長、體訓人員應該是執行體能訓練時,疏於環境、天候及當事人身體狀況造成不幸,很難構成對洪仲丘有傷害甚至殺人的故意,但應會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軍團及旅級高階人員,則應負行政責任,難以連結刑責。

依據陸海空軍刑法,軍人涉業務過失致死,比照刑法論罪。刑法業務過失致死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涉案人員均非校級以上軍官,未來若軍事檢察官起訴後,將分別由北部地區軍事法院(一審)、高等軍事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三審)審理。

 

本法律事務所提供: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支付命令、存證信函、律師函、裁定、著作權等諮詢。

法律事務所更新時間:10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