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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制度不等於同性婚姻

瀏覽:283      發佈時間:2013-11-07 22:41:49 Share |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在2011年提出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修正草案,2013年更是成功獲得百萬人連署贊成,在103日將「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3套草案同時送入立法院。3套草案中備受社會批評,有人擔憂,一旦修法通過後,和旁系血親可以結婚,將導致家庭制度崩壞,甚至有人砲轟「根本是將小三合理化」、質疑伴侶可以不負「性忠貞」義務,許多家長也擔憂,小孩將不再有固定父母,不能擁有完整的家庭。

伴侶盟聲明,伴侶制度不等於同性婚姻,這項制度不分性別、不以性關係為必要的成家方式,情人、好友、姊妹都可登記組成家庭,「伴侶」的概念是比「一般好朋友」關係還要再好的人(More than good friend),由於人們親密關係多樣,並非所有人都能結婚、組成家庭,因此才推動伴侶制度。

此外,伴侶盟說明,本次修法草案只是讓婚姻當事人從一男一女,變更成容許兩男或兩女的結婚登記,雙方仍然負有同居義務、性忠誠義務,婚姻一方外遇時仍構成刑法通姦罪;另外,民法規定禁止近親結婚當然適用在同性結婚,就算同性婚合法化,與旁系親屬仍是不能結婚;至於多元家庭收養小孩的問題,伴侶盟表示,1位小孩被1對女同性戀婚姻收養後,在被收養的期間當然是有「固定」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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