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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鴨不侵犯著作權

瀏覽:239      發佈時間:2013-12-27 11:32:35 Share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昨天表示,荷蘭藝術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創作大型黃色小鴨、放在港口,確實比較像創作,因此霍夫曼不必註冊商標就擁有巨大黃色小鴨著作權;但周邊商品小型黃色小鴨創作性低,應不致侵犯著作權。

王美花昨天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備詢,包括台聯立委許忠信、民進黨立委黃偉哲、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多位朝野立委都問及基隆黃色小鴨爭議問題。

王美花表示,把一般人所熟知的小鴨放大、放在港口,這樣的概念比較像是創作,因此霍夫曼擁有該「黃色小鴨」的著作權,而著作權在全世界都不用申請,如果有糾紛,就由法院認定、解決爭端。

王美花說,小型黃色小鴨的造型因為與自然界小鴨相似,本身創作性比較低,還達不到著作的概念,如果幫小鴨改造形如戴帽子、圍圍巾,應該也不會侵犯到大的「黃色小鴨」著作權。

王美花解釋,近日招財鴨引起爭議是因為和正版黃色小鴨放在一起賣,在同一個地方既賣官方商品、又賣非官方商品,讓大家誤認為招財鴨也是正版,霍夫曼生氣的原因也在於此,爭議比較多是契約的問題,無涉侵犯著作權。

王美花說,如果非正版小鴨在展區外販售,霍夫曼就不會去管展區外的問題。而小鴨公車、小鴨悠遊卡,如果沒有打著霍夫曼的名號,就與霍夫曼的概念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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