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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皆因40元蕃薯

瀏覽:492      發佈時間:2013-12-27 12:36:30 Share |

 

 

為4顆市價約40元的番薯,犯下準強盜罪!最低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宜蘭縣員山鄉63歲黃姓男子涉嫌竊取4顆番薯,被林姓菜販發現後,竟持隨身拐杖攻擊菜販,由偷變搶,還有攻擊強暴行為,被依準強盜罪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住在員山獨居的黃男,前晚9時45分左右,經過員山路一處菜攤,隨手取走菜攤4顆番薯;66歲林姓菜販聽到店外有異聲,外出察看發現黃男雙手各抓著2顆番薯準備離去,於是上前阻止,兩人發生爭執。

 

黃男走到所騎的腳踏車旁,放下番薯後拿起隨身拐杖對林姓菜販攻擊,造成林頭部、左眼受傷,有腦震盪現象。員山分駐所據報趕到現場,發現兩人扭打在地上,經了解原因,將黃男帶回分駐所偵辦。

 

林姓菜販說,黃男根本是「無賴」,經常到菜攤偷菜,他發現好幾次都未報警,只是口頭制止,前晚竟然持拐杖攻擊他,決定要提出告訴。林妻說,沒有看到就算了,看到有人偷菜當然要製止,丈夫被打還好沒有大礙,就當是「疼肉過運」。

 

菜販隔壁的快炒店也說,黃男來吃過好幾次「霸王餐」都不付錢,不給吃就站在店門口,還會把店裡的菜「掃」到地上,店家都很傷腦筋。

 

涉案的黃男否認行竊,稱番薯都爛爛的,是林姓菜販不要叫他拿走的,後來菜販反悔阻止,兩人才扭打,他沒有偷也沒有搶。

 

警方表示,黃男原本涉嫌竊盜行為,但為防護贓物並脫免逮捕,持拐杖攻擊被害人,已構成準強盜罪。

律師林國漳說,刑法準強盜罪是指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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