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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棍毆打鄰居 傷害罪判處

瀏覽:895      發佈時間:2014-02-20 14:11:45 Share |

新北市新店區一名婦人不滿鄰居去年清掃環境時,清到她家堆放在防火巷的個人物品,竟持竹棍毆打鄰居。台北地院審理後,以傷害罪判處婦人有期徒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民國102年4月17號上午10點多,婦人不滿幾名鄰居在住處後方空地清理環境時,翻動她個人堆置的物品,竟持竹棍衝出住處,朝其中一名鄰居曾姓男子的頭部、手部等處擊打。被打的曾姓男子為奪下竹棍因而與婦人拉扯,兩人一起跌倒,導致曾姓男子身體多處受到挫傷。案發後,曾姓男子向警方報案,婦人最後被依照傷害罪嫌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時,婦人矢口否認犯行,但法院調查發現,曾姓男子受公所託付去清理環境,所以帶隊清水溝,清到後方防火巷,一堆尿桶,婦人就衝出來說不能到,雙方才發生衝突,因而認定婦人觸犯傷害罪,判處她有期徒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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