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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薪資 判入獄服監

瀏覽:537      發佈時間:2014-03-28 12:18:47 Share |

前立委、台灣省諮議會議長余玲雅在高苑技術學院董事長期間,利用她母親司機、幫傭做為人頭,出任學校行政人員,詐領學校400多萬元薪資,高苑控告她背信,高雄高分院審結,依2個背信罪分別處她有期徒刑6個月、1年定讞,而1年徒刑的部分不可易科罰金,須入獄服刑。

余玲雅按月向校方支領薪水後,再將錢用來支付余陳月瑛私人司機與家庭幫傭薪資。高雄高分院審理時,考量她對高苑創校與經營貢獻卓著,事後也繳回不法所得還給校方,2個背信罪中的有期徒刑6月,得以18萬元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余玲雅擔任高苑董事長時,指示人事單位將母親余陳月瑛司機巫姓男子列入學校行政人員,從民國2000年到2002年間,按月將巫男薪資匯入余玲雅個人帳戶,余領出後轉交巫姓司機薪資,共詐得210萬元。

2002年起,余玲雅如法炮製,以該校董事身分利用同樣手法,指示人事室簽聘余陳月瑛的私人幫傭謝姓女子擔任該校總務處工友,並自2002年起至2008年按月發給3萬元至3萬2千元不等薪資,不法替余陳月瑛省下274萬元的幫傭費用。

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余玲雅明知巫男、謝女均未在學校任職,仍以學校財產支付其薪資,詐領校產、擾亂學校人事制度,但考量她事後也繳回不法所得還給校方,因此依2個
背信罪判處余玲雅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定讞,因僅前者得以18萬元易科罰金,余玲雅確定要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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