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
何謂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表示要追究而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法院也不能判決。
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告訴乃論的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要告他人傷害、詐欺、毀謗等等刑事案件之流程?
可至警察局提告作筆錄或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狀,前者優點是較為便利,但一般透過警察局移送的案件時間上可能較為拖延,有時也會遇到警方態度消極不願受理或以沒有管轄權等理由拒絕受理之情形發生。
如何辦理交保?
具保人應攜帶身分證或駕照等證明文件及交保金額,至法警室具保責付處窗口辦理。
接到檢察官傳喚通知,受傳喚當日因故無法按時到庭時,如何處理?
可以書面將無法到庭理由向承辦檢察官提出說明,或以電話向承辦書記官敘明後,由檢察官再行改期傳喚。
接獲不起訴處分書,對於不服部分,如何聲請再議?
告訴人接獲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明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何謂緩起訴?
被告所犯之罪原應依法提起公訴,惟檢察官依職權參酌刑法第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並可依犯罪等情節指定附帶履行一定之事項。
緩起訴之條件?
檢察官於案件偵查終結後,依偵查結果,認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而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緩起訴期間內,另犯他罪,是否會被撤銷緩起訴?
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告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被告前所受之緩起訴處分將被撤銷,再為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收受檢察官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仍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案件經起訴後,其流程為何?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地檢署會將案卷送地方法院審理,經審理後,法官依審理結果作成判決書,被告或告訴人於收受判決書後,若對該判決不服時,可於10 日內提起上訴或聲請檢察官上訴,案卷送二審法院審理。若未提起上訴,則於判決確定後,法院會將案卷送由地檢署通知受刑人報到執行。
何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請求賠償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何時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律事務所更新時間:1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