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據史丹佛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最近幾年才變得常見。
智慧財產為無形資產,包括專利、商標、著作、及經註冊或未註冊的設計權。
智慧財產權事實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產權,它更像是一種壟斷特權——在一段時間內對於智慧活動成果的壟斷。實證經驗表明,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能夠確保智慧活動創造者的利益受到保護,並鼓勵更多智慧活動的產生,從而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推進作用,其他公眾也能從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受益。智慧財產權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過對使用者收取費用,或在一段時間內禁止他人抄襲、競爭來獲得保護。
智慧財產權分為兩大類:
一、工業產權,它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專利保護期一般20年,工業設計保護至少10年,而商標則可無限期保護;
二、著作權,它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築設計。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著作權持續到作者逝世後至少50年。
智慧財產權具有以下特點:
1. 專有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除非通過「強制許可」、「合理使用」或者「徵用」等法律程序,否則權利人獨佔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到嚴格保護,他人不得侵犯。
2. 地域性:即除非國家間簽有國際公約或 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3. 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一般立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1.保護創造者對其創造的道義和經濟權利及公眾利用這些創造的權利;
2.促進創造性及其結果的傳播與應用,鼓勵公平交易,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3.推動以外國直接投資、合資經營和授予許可證的形式轉讓技術。
法律事務所更新時間:1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