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編,假扣押這個「假」字常會使許多人混淆,直覺認為假扣押就不是真的扣押云云,然所謂假扣押是指:「於本案確定前,為避免債務人脫產或其他妨礙強制執行為,因此於訴訟尚未確定前,先聲請法院准予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之保全措施」因此其重點在於本案確定前得以扣押債務人之財產,其扣押之效力與真的扣押效力相同。這個「假」字應解為暫時的意思。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之意。聲請假扣押主要是因為藉由民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如:聲請發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抵押物裁定等)至確定時,往往曠日廢時,讓債務人有脫產的機會,所以假扣押的功用就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財產現狀的變更,而禁止其處分財產,以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以期能受相當清償或滿足其請求而言。即本案還沒起訴以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的目的在於防止脫產,就債權人的立場,是否要進行假扣押程序,判斷的依據為何,常困擾債權人,就我的經驗而言,首先應判斷債務人有否財產:若債務人顯然並無財產可供扣押,則沒有假扣押之必要;其次考量債務人有否脫產之可能:例如若債務人為保險公司、銀行等法人,不可能因為本件訴訟而脫產,則當然無假扣押之必要。若無以上兩種無須假扣押之情形,於有關金錢之民事訴訟,建議須慎重考假扣押之必要,因為假扣押有幾個優點,防止債務人脫產以確保債權是其一,另外若能先行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則債務人會感受到極大壓力,此讓債務人知道你是下定決心要主張權利,這當中會創造更多和解的可能,因此是否須提進行假扣押為提起訴前應仔細考量之課目。
假扣押之程序,主要可分為提出聲請、取得裁定、查詢財產、提存、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等程序進行。
提出聲請
就提出聲請而言,首先要考量向那一個法院聲請,舉例而言,債務人住在台中,在南投市有一棟房屋,則是否向台中地方法院或南投地方法院提起: 依正常意見,還是以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較佳。又於提出聲請時,須考量要提供之擔保品種類,因為於聲請狀若不說明,法院會以要求以現金為擔保,反之若註明以某銀行某分行可轉讓定期單(利息較高)供擔保,則法院裁定主文會同意你的請求。再者,須考量擔保金之負擔,依目前法院實務,一般案件,皆會要求以債權人以債權金額1 / 3之擔保金,因此債權人須考量能否提出鉅額擔保金,若擔保金有限,則在聲請假扣押時,可降低請求之金額,如此擔保金也會同時下降。又以台中地方法院為例,大約於聲請後14天可收到裁定。
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接著須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可依稅稽徵法之規定,持裁定正本、身份證或公司執照向任何一個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目前財稅中心將個人財產資料分為所得和資產兩項,每一項之規費為500元。從稅捐機關查得之財產清單,可看出來債務人有否不動產、汽機車、於那一家銀行有帳戶,以及於何處領有薪資、投資那一家公司等,但是這份資料亦僅是供參考而已,該查詢資料是以上次債務人各項財產資料申報或查核之時間為準,依各財產報稅或申報時間不同,會有時間落差,有時會有一年以上期間之落差,舉例在91年12月1日查詢,債務人有一棟建物,但實際債務人之建物於91年9月已出售並移轉他人,但在查詢資料仍有該建物之資料。因此就不動產而言,須就查詢之資料,向地政機關請領登記謄本以確定財產狀況。就上市上櫃股票部分,因為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大部分皆集保,須向證券公司查封債務人之集保帳戶才行,但在稅捐機關查詢之資料,並無證券公司之資料,此時只有等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後,請法院發函向集保公司查詢,再依查詢結果請法院發扣押命令,比較起來,股票較困難查封。若經查詢結果,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則無須進行下列程序,以簡省費用,更可不必繳納擔保金。
將擔保品繳給法院
於確定可供查封之財產後,接著要將擔保品繳給法院,這個程序稱為提存。擔保品大部分為現金,法院大多希望債人提出台支(付款人為台灣銀行,發票人為銀行之支票)以節省算錢的時間,但是若向彰化地方法院辦理提存,則須提供由員林地區銀行為發票人之台支才行(有點不便),其他法院則接受其他縣市之台支,但會等到台支確實交換兌現後才准予提存(視地方而定,大約須等三天),這是辦理提存須注意之細節。若是以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則須將定期存單送交法院當地之國庫代管銀行(通常為台灣銀行)保管後,再向法院辦理。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辦理提存當天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提存時要注意法院管轄的問題,例如債務人住在台中市,但其不動產在南投縣,或者債務人在南投市工作,若要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則須南投地方法院提出。於提出聲請後約7天時間,法院執行處會發出查封之命令,若查封之財產為不動產,則會約時間由債權人引導至現場貼封條;若是動產例如汽車亦須對汽車貼封條,此時會有保管的問題,若該汽車為債務人營業使用,一般而言會交給債務人保管,而由債務人繼續使用,以免造成債務人無法營業,但若債務人可能會違反保管義務,當然亦可向法院要求由債權人保管。有關強制執行之細節問題相關多,可能要以另文再說明了。於查封完畢時,假扣押程序也完成了,接下來就是進行本案訴訟之程序了。
假扣押程序,依前述說明大概約須20天期間,費用主要在強制執行時須先行繳納債權金額7/1000之執行費用,其餘聲請裁定時只須繳納聲請費60元,郵資即視債務人數多寡而定,約每一人五份雙掛號郵票。
以上為假扣押程序之說明,整個程序較困難之處在於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假扣押既然是在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避免債務人脫產,所以最好搶在第一時間,即債務人之給付已發生異常,如未按時清償、要求分期清償、已發生滯欠或退票時,即提出聲請。並且應儘快完成聲請手續,方能適時防止債務人脫產。實務上,多於起訴前,再債務人仍未有警覺時辦理,比較能夠達到預期效果。
假扣押的功用
要聲請假扣押須有要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而且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3條)。不過一般只要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法院大都會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是故,為避免債權人在依法請求保護債權之程序進行中,因債務人財力問題、或情事變更,或債務人利用訴訟程序漫長而隱匿財產、甚或逃匿無蹤,而使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之執行名義時(例:勝訴之確定判決),債務人卻早已沒了財產可供執行,造成債權人空有債權卻無法獲償之損害。因此,假扣押主要目的可歸納以下幾點:
1. 防止債務人脫產。
2. 製造壓力使債務人積極並重視債務解決。
3. 避免因訴訟時間冗長,當訴訟終結取得勝訴判決時,債務人已將財產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