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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係指法院為處理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序性事項所作出的結論性判定。民事裁定適用範圍:

1不予受理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比如,提起訴訟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原告不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認為審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3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除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訴。原告不撤回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复議期間不停止對該裁定的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原告起訴後、宣判前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的障礙消除,具有恢復訴訟的條件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恢復訴訟的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判決書有錯寫、誤算、用詞不當、遺漏判決原意、文字表達超出判決原意的範圍、判決書正本與原本個別地方不相符合的情況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加以補正。如果判決書遺漏了訴訟請求的一部分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以及應當明確具體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內容而沒有明確,則應當作出補充判決,不能用裁定補正。對於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執行的情況消除後,依法具有恢復執行的條件時,應當作出執行的裁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對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和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應當作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不予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的債權文書

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當事人申請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人民法院認定確有錯誤,不予執行的,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對於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除上述十種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以外,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比如,人民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存在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人民法院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等。所有這些裁定,都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複議,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可以上訴的裁定,上訴期間,原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於可以申請複議的裁定,當事人申請複議的,在作出新的裁定之前,原裁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