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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何謂「本票裁定」?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您若是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一、法院文件種類

1.民事裁定(本票裁定)

2.當事人記載欄:記載聲請法院民事裁定的聲請人(債權人、持票人)、相對人(債務人、發票人)及其住居所。

3.記載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的事項,本案例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對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

二、主文

記載法院對聲請人聲請裁定事項所做的決定。依本案例而言:「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三、理由

1.記載略述聲請理由:聲請人(持票人)持有由相對人(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因債權人向債務人屆期提示請求但不獲付款,所以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以保障債權。

2.理由項下第二點、第三點記載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四、注意事項

1.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2.如果發票人(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3.嗣後遞狀均需註明案號、股別。

4.案件一經確定,法院會發給確定證明書。

在本票來源合法的前提之下(賭債、性愛契約為無效債權)持有本票與借據,直接以本票聲請裁定(註一)

本票裁定流程

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繳裁判費(註二),如確定有財產可先聲請假扣押對方的財產(註三),取得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同步申請債權憑證(註四),以及補債務人戶籍謄本(註五),依戶籍地做寄存送達(註六),並聲請查核債務人國稅局所得與財產(註七),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註八),輔以實務催收加速債務人還款速度。

註一:本票裁定係非訟程序(毋需開庭),不必委任他人處理,僅需撰妥聲請狀附本票影本至法院遞狀即可。如不知法律程序,可至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參考本票裁定範本。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債權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註二:法院收裁判費5005000(視本票金額),另撰狀費(服務台有義工指導,也有制式範例,狀紙三張3元,影印數份)

註三:假扣押裁定可與本票裁定分別提出聲請,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裁定後,以此假扣押裁定與債務人基本資料(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向各地國稅局調閱債務人財產資料,以便強制執行。依求償金額之1/3為擔保金,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之名下不動產或動產申請假扣押。辦理提存擔保金後可向法院聲請執行,於提出聲請後大約七天,法院執行處會發出查封命令,若查封之財產為不動產,則會約時間由債權人引導至現場貼封條,查封完畢時,假扣押程序即完成。

註四:以本票裁定換發債權憑證,請求權時效僅三年,可無限次展延。

註五:將本票裁定影印數份,攜帶本票裁定正影本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兩份,呈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地做寄存送達。

註六:寄存送達如果對方拒收,則需要登報聲請公示送達,將裁定內容登報公告,並請報社將報紙送至法院。

註七:將本票裁定正影本、身份證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費用1000),從查得之財產清單,可看出債務人是否有動產、不動產、銀行帳戶資料、於何處領有薪資等,但此資料僅供參考而已,依財產報稅時間點會有最長一年之時間落差,舉例在97111日查詢,債務人有塊農田,此農田於9781日已出售並移轉第三人,查詢資料仍會有該農田資料。因此須就查得之資料,向地政機關、銀行、證劵公司等十多處單位進行再次的查詢,以確定財產狀況。

註八:強制執行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或扣薪。

註九:自然人非法移轉債權給不相干之第三人,為非法債權移轉。目前只允許銀行、產險公司及電信系統業者,且經金管會核准,才可出售不良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