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方偵辦彰銀東湖分行搶案,在尋獲被當成作案工具的計程車之後,將根據搶匪特徵循線追緝。雖然這名搶匪搞烏龍,既發生槍枝卡彈,又拉不開櫃檯上鎖的抽屜,最後沒有得逞,不過,只要是搶銀行不管有沒有搶成,都涉及了加重強盜罪。
(杜大澂報導)
搶匪是年約四十多歲,中等身材的男子,二十七號他在新莊搶了一部計程車之後,開到內湖的彰化銀行企圖搶劫,但槍枝發生卡彈,他情急之下又打不開上鎖的抽屜,只好掉頭逃跑,代步用的計程車隨後在三重被尋獲,但搶匪已不知去向,目前警方專案小組過濾線索,希望儘速將歹徒追緝到案。
不過,即便這名男子沒有搶到半毛錢,但搶銀行屬於加重強盜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加重強盜罪的規定,犯強盜罪而且有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而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也要罰,加上歹徒又有開槍,罪加一等,也就是說,這名男子因為一時貪念,什麼也沒得到,如果落網之後,可要付出慘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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