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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毀謗犯罪 要注意

瀏覽:325      發佈時間:2013-09-12 20:50:20 Share |

以後轉發微博,不小心就會被扣上網絡毀謗罪。網絡毀謗犯罪到底什麼標準?如何才能對網絡毀謗明確的“定性”和“定量”呢?其實,很簡單,看一下這6個案例,你就有了明確的答案。


焦點一:明確“網絡誹謗”犯罪標準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
案例:上海警方抓獲的傅學勝並不知名,但他涉嫌的兩起案件,影響已經不限於國內。傅學勝承認,自己發布了上海某副區長貪污20個億,包養十幾個情婦的帖子,以及製造了“中石化非洲牛郎門”。上述中石化的女處長對記者稱自己精神壓力大,“處於崩潰的邊緣”。她將相關網站告上了法庭,該案9月6日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

司法解釋: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分別予以了明確。

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專家解讀:徐宗新說,國家賦予公民充分的言論自由。但即便如此,並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地發表任何不負責任的言論。正因為如此,絕大多數國家刑法均規定有“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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