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張媛) 親兄弟合夥開公司,鬧掰后哥哥向警方舉報弟弟。
昨日,被告人徐濱因涉嫌職務侵占罪在海淀法院受審,檢方指控他私自將公司錢款轉入個人賬戶約399.98萬元。不過,徐濱辯解稱,公司成立近十年,他作為股東都沒分過紅,這筆錢是他退出公司時應拿的補償款。
弟弟稱400萬是補償款
本案曾在今年
據檢察機關指控,
徐濱昨日當庭稱,案發前他和哥哥徐某開了十多家公司,哥哥至少花了數千萬買車買房,但他一直沒有分紅。2009年7月底,他正式離開公司,臨走前哥倆口頭約定給他一筆補償款,他當即打開電腦查了一下賬面的流動資金,分別是美元38萬余元、歐元14萬余元,「(徐某說)抹了零頭,剩下讓我都拿走」。
不過,其哥哥徐某在證言中給出了另一個版本,稱案發前其在公司內部審計時發現了一些問題,併到萬柳派出所報案,「這激化了我們之間的矛盾。因此我們不再安排徐濱做公司的事項」,之後徐濱離職。直到2009年10月底銀行將對賬單打到公司,他才知道弟弟轉走了錢。
檢方建議判刑10年以上
檢方認為,一個正常運營的公司不可能突然間將賬面上流動資金悉數轉走,且徐濱與哥哥之間並無任何補償協議、收條,考慮到他犯罪數額巨大、無退賠,建議法庭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
「匯款申請單上的印章是真實的,印章在案發前已經交接給徐某。」徐濱的辯護律師楊帥昨日做無罪辯護,稱從頭至尾只是徐濱主張作為按照股份比例和工作補償應得的利益,且當時徐某已經同意,匯款單上也真實有效,只是徐某事後不承認而已。本案未當庭宣判。
法律事務所更新時間:10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