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開車撞國道內側護欄,站在車道上示警,遭李姓男子開車擦撞後再被他車撞死。車禍鑑定李有過失,一審判他有罪,但二審以他車禍後沒設警示標誌或打警示燈,顧著打手機給妻子,更不該站在車道上,改判李無罪定讞。
郭姓男子前年七月間開車行經中山高台南市段,不慎擦撞內側護欄,車子橫停在車道上,郭下車站在車前方的中線車道揮手向後方來車示警。
李姓男子駕駛轎車經過,閃避不及,撞到郭的右腳,郭彈起後被另輛貨櫃車輾過,當場死亡。
檢察官認為貨櫃車司機沒有過失,處分不起訴,另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擦撞郭的李姓男子;車禍鑑定委員會及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都認定李有過失,一審法院判李四個月徒刑。
李提起上訴,雖然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認為,在夜間無照明的高速公路開車應該減速慢行,但合議庭認為,如此高速公路豈不是變成慢速公路或臨時停車場?合議庭認為,依速限行駛就是合理。
合議庭表示,郭撞上護欄後應該立即設置警示標誌或是打警示燈,但郭卻在第一時間打電話給妻子,而且又站在車道上示警;因深夜又沒路燈,後方來車根本來不及閃避,肇事責任在郭,不在李,改判李無罪。
警方表示,許多駕駛人發生車禍後,習慣站在車旁或車前示意後方來車閃避,常因此被撞,正確做法是設置警示標誌後,趕快離開並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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