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3)飛寶-公告本公司准予緊急處分裁定債權人提抗告
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102/04/02
2.法院名稱、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
(1)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2)發文字號:101年度整字第1號
(3)發文日期:102年03月25日
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聲請人或重整人: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6.聲請或通知內容:(一)聲請重整。(二)聲請緊急處份。
7.負債總額:665,324仟元(101年半年報)。
8.處理過程:本公司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因向法院申請重整及緊急處分,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如下: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行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
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三日。
本公司於101年11月23日接獲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債權人宏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本公司准予緊急處分不服,提起抗告。
本公司於102年04月02日接獲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債權人黎澤花及宏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本公司准予緊急處分不服,提起補充抗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