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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藝術品照片賣房子 不必然侵害著作權

瀏覽:286      發佈時間:2013-07-17 15:35:14 Share |


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台中一家建商花了二千多萬元,購買藝術大師一件系列雕塑作品,擺設在建物大門口,將它拍照後製成圖片,登在建案廣告中行銷。檢察官認為,購得雕塑作品,只是取得藝術品的所有權,並沒有取得著作權,不可以任意為商業用途重製、散佈,最後以侵害著作權為理由,對建商及相關人員提起公訴。

 

這個案子檢察官可能誤用了「著作權」與「所有權」區隔原則,而應該以戶外雕塑人人可以適當地合理使用的原則,對建商做不起訴處分。

 

雕塑在著作權法中,是以「美術著作」受到保護。對著雕塑照相,是「重製」「美術著作」的行為,原則上應該獲得雕塑的著作權人的授權。

 

買到雕塑,只有買到藝術品這件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藝術品的「著作權」,所以藝術品的「所有權人」只能轉賣或出租這件藝術品,不能任意拍攝重製,這是「著作權」與「所有權」的區隔原則。

 

不過,對於長期樹立在戶外的雕塑,著作權法第58條允許公眾有很大的合理使用空間,該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所以,只要不是重塑這個雕塑,或是要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拍攝或繪畫重製,或不是要重製來做直接販賣的,都不會構成侵害雕塑的著作權。這是因為戶外長期展示的雕塑,隨時都很容易地都會被大家廣為接觸利用,只要不會對於著作權人的利益有嚴重得影響,著作權法就應該允許公眾適當地利用。想想看,如果站在戶外場所的藝術品旁照一張相,或是將它畫入畫作中,或是戶外影片拍攝過程中帶入鏡頭,都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讓著作權人有權加以禁止,這就完全違背著作權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立法目的了。

 

建商數年前以數千萬元購入大師一件系列藝術雕塑作品,長期擺設在豪宅門口,對於這件藝術品,不只是建商本身,任何人都可以加以拍攝,並對照片作任何利用,大師的著作權在這種情況是受到限制,不能主張侵害的。

 

藝術品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要利用前,應該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不過,對於戶外長期展示的藝術品,著作權法考量到公眾接觸的普遍性與便利性,在不嚴重影響著作權人的利益之下,給公眾較寬的合理使用空間。

 

由於著作權法只對在戶外長期展示的藝術品,開放給公眾合理使用,近年來很多室內長期設置的公共藝術品,也面臨到能否自由利用的爭議。例如,捷運站外廣場的雕塑,可以被認定是屬於著作權法第58條所規定的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讓公眾自由拍攝利用,但捷運站內的雕塑,並不是設置在向公眾開放的「戶外場所」,能不能自由拍攝利用,就產生爭議。如果貫徹著作權法因為公眾接觸的普遍性與便利性而給公眾較寬的合理使用空間,立法上似乎也應該考量放寬利用的可能。

 

法律事務所更新時間:10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