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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仔的「著作權」 談動物園肖像權保護

瀏覽:382      發佈時間:2013-08-29 14:28:46 Share |

 

動物園裡的圓仔終於睜開眼睛,和圓圓媽媽相見歡了。

圓仔真是萌翻了,圓圓與圓仔的親密互動,成為眾人關注的焦點,這一陣子,縱有洪仲丘案及大埔案的紛擾,面對圓圓與圓仔,臺灣人民心中只有黑白,沒有藍綠。

不過,眾人關注焦點之所在,也是無限商機之所在。圓圓與圓仔的著作權與肖像權,究竟應該如何保護?誰可以如何從中獲得利益呢?

貓熊是大自然的產物,沒有人可以獨佔對於圓圓與圓仔的創作權。臺北市立動物園製作發行的圓圓與圓仔玩偶,雖然可以享有著作權,但只要不是直接拿動物園製作發行的圓圓與圓仔去複製,任何人都可以獨立製作大大小小,各種式樣的圓圓與圓仔,進行銷售牟利,動物園完全不能主張侵害著作權而反對。

除了門票收入,動物園也可以透過著作權保護自身關於圓圓與圓仔的利益,為市庫賺進大把銀子。

首先,動物園為圓圓與圓仔拍攝的影片、照片,分別可以享有視聽著作及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任何人未經授權,重製、轉貼或上傳 ​​這些影片全部、片段或照片之行為,都會構成侵害動物園的著作權。不過,一般人還是可以自行繪製大小貓熊,製作成與圓圓與圓仔有關的各種商品,例如T卹、海報、貼紙、文具或玩具,因為人人都之道貓熊長得甚麼樣子,都有權利自己獨立繪製貓熊,彼此不相干涉。

其次,動物園可以透過商標保護,以特定商標標示在動物園產製的圓圓與圓仔玩偶,或是其他印製與圓圓與圓仔有關的商品之上,以便與其他搭便車而製作的各種圓圓與圓仔商品區隔,使得官方授權版的圓圓與圓仔玩偶或相關商品賣得較高價格。

充滿母性光輝的圓圓與萌翻了的圓仔,可不可以享有肖像權?誰又可以主張圓圓與圓仔的肖像權呢?很抱歉,肖像權屬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人格權的一種,只有活生生的自然人才能享有肖像權,而且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與權利主體的自然人密不可分,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圓圓與圓仔只是可愛的動物,不是你我一般的自然人,不能享有肖像權,動物園當然也不能主張享有圓圓與圓仔的肖像權。不過,動物園可以基於行政管理權,限製到動物園參觀的民眾拍照錄影,避免干擾到圓圓與圓仔的正常生活。這樣,大家就只能購買動物園為圓圓與圓仔拍攝的影片、照片,讓動物園有更多的經費,幫圓圓與圓仔購買牠們喜歡吃的竹子了。

在重視文化創意產業的年代,動物園可以發揮很大的創意空間,掌握各種機會,將負責照護的各種動物的一言一行,加以適當地包裝,向民眾行銷,除了讓民眾關心自然、了解及愛護動物,還可以吸引民眾到園參觀,購買相關的文化創意商品,充實收入,更有利於動物園經營經費的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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