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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鴨契約才是爭議關鍵

瀏覽:464      發佈時間:2013-12-27 11:34:39 Share |

 

 

法界人士今天表示,霍夫曼黃色小鴨在自然界看到就是長這樣,沒有所謂「創意」,不能聲稱享有著作權雙方的契約才是爭議關鍵。

 

恆昇法律事務所律師盧明軒今天指出,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款,必須是「創作」,才會成為「著作」,如果沒有創意,很難認定擁有著作權。

 

盧明軒表示,霍夫曼的黃色小鴨在自然界看到就是長這樣,並沒有所謂的「創意」存在,若沒有特殊造型、設計,完成時並不能聲稱享有著作權。

 

盧明軒說,民國74年7月前的著作權法規定,必須經過內政部核准才享有著作權,經過修正過後,已取消登記制度,在完成創作時就同時享有著作權,但黃色小鴨沒有創「作」存在,就無所謂的著作權。

 

至於商標法部分,盧明軒指出,依商標法規定,要取得商標權必須依照國家商標法註冊。他舉華裔設計師吳季剛「JASON WU」品牌聞名於世為例;吳季剛當時認為,主攻低價年輕品牌的「MISS WU」​​​​品牌,透過「JASON WU」宣傳後已為民眾熟知。

 

但智慧財產法院在今年1月間認定不具「後天識別性」,駁回吳季剛申請商標,盧明軒認為就算霍夫曼申請商標,也必須證明能讓民眾將「黃色小鴨」與霍夫曼產生直接連結的「後天識別性」,才有可能通過商標申請。

 

盧明軒說,商標法採取屬地主義,主管機關有權決定是否通過,但台灣相較國外明顯保守許多,他並不認為黃色小鴨在台灣能順利取得商標權,一旦通過,影響所及「小鴨」成了獨佔事業,任何商業行為都必須經過授權,對公共利益將造成很大的傷害。

 

因此,盧明軒總結,範可欽在法律層面上「站得住腳」,只要業者沒打著「霍夫曼授權」,運用他人名義,販售小鴨商品就沒有侵害霍夫曼權利;相反地如果有,就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疑慮。

 

但盧明軒強調,因尚未得知契約詳細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安排,是否違反契約,仍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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