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消防員許家盛3年前載送傷患送醫途中,撞死騎乘機車的陽明大學彭姓碩士生,檢方認定許未禮讓直行車,將他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最高法院認定,車禍肇事原因是彭沒有避讓救護車,判他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許在100年12月7日晚上9點,載送一名車禍傷患前往新光醫院,行經北市承德路欲左轉士商路口,當時行車號誌是直行綠燈,但許鳴笛閃燈後左轉,不料對向車道由彭騎乘的機車駛來,因閃避不及,與救護車發生碰撞,彭男人車倒地。
彭因此受有胸腹部挫傷及雙側氣血胸、左腳踝開放性骨折及脫臼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因胸部挫傷併顱內出血,造成出血性休克不治死亡。
檢方偵查後認為,救護車雖有優先路權,但駕駛仍應遵守「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許違反注意義務,仍須負業務過失致死的刑責。
消防隊員許家盛則堅決否認犯行,他稱當時無法預期會有車輛從遠處疾駛而來,並因機車車燈高度較低,遭其他車輛擋住,無法看見彭的機車;他有打左轉方向緩速左轉,救護車也有停等減速,並沒有任何過失。
最高法院佐以行車事故鑑定報告,認定車禍肇因彭男聽聞救護車警笛聲,卻未即時避讓,仍以高速欲直接通過路口,才會撞及救護車;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在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的狀態下,有優先路權,許男沒有過失,28日判他無罪,全案定讞。
本法律事務所提供: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支付命令、存證信函、律師函、裁定、著作權…等諮詢
法律事務所更新時間:10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