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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前車亡 非過失致死

瀏覽:1004      發佈時間:2014-03-05 14:49:17 Share |


新竹縣64歲張姓農民前年8月某晚,駕駛農用曳引機行經台3線峨眉路段,遭酒後騎機車李姓男子高速追撞,張認為被撞,逕行離去,李送醫不治。法官依肇事逃逸罪判他6月徒刑,緩刑2年。

法官認為,李姓騎士酒駕、超速且未註意車前狀況,是肇事主因,張男未領用牌照駕駛農用曳引機上路,是行政違規行為,無刑事責任,原被控業務過失致死,無罪。

張姓農民說,他一路保持直行外側車道,時速僅20多公里,但對方喝醉追撞他的農用曳引機,他沒有過失。

判決書指前年813日晚間8點多,張駕駛橘紅色農用曳引機,沿峨眉鄉往頭份行駛,經台384.7公里處南下車道時,李姓男子騎機車從後方追撞,張發現機車倒地,仍離開現場。李姓男子傷重送醫急救,仍告不治。

法官調查,李抽血酒測值0.92毫克,機車倒地後遺留刮地痕38.7公尺,計算撞擊前車速逾72公里,當地速限60公里。

法官認為,張男肇事後,未立即報警,反逃離現場,置他人生命不顧,考量李是肇事主因,且張無前科,依肇事逃逸罪,判他6個月徒刑,緩刑2年。

檢察官認為,張未向公路機關申領牌照,將農耕用車行駛道路上,且車鬥寬度1​​​​​​​​​​80185公分,大於後方兩車燈的寬度,曳引機車燈覆蓋​​​​​​ 泥土,燈亮不明顯,另起訴張涉業務過失致死罪。

法官認為,農用曳引機並非不得上路,未申領牌照就上路,僅涉犯行政裁罰,也不能將車禍原因歸咎於曳引機的設計,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不足,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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