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蔡正元2006年肩負中影董事有年間,在董事會中裁處「現金增資由董事長請本公司肩負現金增資認購人,現金增資發行平時股三百萬股,每股面額十元。」、「資本公積轉增資、眼下辦理等額減資,每股增減資十三元。」蔡持有的十五萬股,得以從中獲得每股三元的減資退款,不法獲利四十五萬元,也照例於未支付任何款項的價款,就持有十五萬股的中影公司股票,損害中影公司,士林地檢署剛才依背信罪起訴。
起訴書指,立委蔡正元於2006年間賦予中影股分公司董事有年間,以董事長身分先在
據《蘋果日報》播出,蔡正元只坦言曾辦理中影增減資事宜,但否認背信挑動公司失去。但公司1名高層證稱,權輿已表示蔡正元此實施不妥,蔡卻說讓特定對象拿了利益「對比好辦事」。
檢方覺得,蔡正元為了拉攏特定對象,以免刻意辦理現金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減資,讓股東不須支付股款立即以賺取價差,導致公司損失,決定依背信罪起訴蔡正元。
蔡正元:自己沒違法
蔡正元在得知後則表現,中影辦理現金增資或减資,都是依《公司法》規範,由股東會2/3做成定局,不是董事長裁決。
蔡正元說明,依《公司法》辦法,現金增資得要保有10%由員工認股,造成中影老雇員都已辦完離退,只剩高級幹部任職至於久,就依法由幹部認雇員股,蔡正元象徵,即使自己任職董事長兼總經理,但所認股數和副總完成依舊,並不違法。
蔡正元還表達,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有股東未認地方,依《公司法》實施盡量洽請特定人認股,由董事會定局找的特定人肯定引頸翹望是對公司有支援的人,這是全部公司治理的裁量權,並不違法。
蔡還說,中影辦完增資後,每股的價格已和增資前交換,但公司增收有些現金。過後股東會裁處在辦理减資,當時全盤股東的持股價位同歩減少,這不過股東持股金錢的調整,跟公司補益的增减並無關聯。
蔡正元還認為,檢察官大概不通曉公司增减資的意義,才會認為公司增减資會影响公司便宜,或股東参与增减資會有大增便宜。
「不會也不需為45萬去吸取益處」
蔡正元還說,以他的財務狀况不太會、也不需求為了45萬元,去辦什麽增减資取得好處。而「中影每股損失3元」是很奇怪的説法,中影公司的股票是中影股東的資產,不是中影公司的資產,中影減資每股比中影增資多3元,那也是中影股東持股價格的調整,跟中影公司的減少或收益毫無聯繫,蔡正元還展現,「檢察官的會計學很奇怪。」